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0月21日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《中央定价目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9号令),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8号)的一个重要举措,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,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,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。
与现行目录《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》(国家计委2001年第11号令)相比较,新修订的《中央定价目录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。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。定价种类由13种(类)减少到7种(类),约减少46%;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,约减少80%左右。保留的20项中,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,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。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。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,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。此外,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、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,在目录“脚注”中也逐项作了说明。三是修改目录名称。根据《价格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,将目录名称修改为《中央定价目录》,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修订目录的工作过程中,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,严格遵循“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,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”、“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(3052.286, -24.65, -0.80%)、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”的基本原则,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、地方价格主管部门、相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,还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。同时,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,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,及时调整有关定价项目及其管理方式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纳入《中央定价目录》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必须坚持依法行政、推进政务公开,提高透明度,接受社会监督,使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,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,依法履行价格(成本)调查监审、价格听证、听取社会意见、专家论证、集体审议、公告等程序,把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。
【延伸阅读】
2001年7月4日定价目录与2015年05月07日定价目录对比:
目录中定价种类约减少46%,具体项目约减少80%,水电、天然气、食盐价格等项目暂按现行办法管理。
烟叶化肥退出定价目录
修订后,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、烟叶、民爆器材、化肥、教材、军品、电信基本业务全部退出了中央定价目录,药品、交通运输、重要专业服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品种也退出了中央定价目录。
水电邮政价格暂不放开
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中,仅保留天然气、供水、电力、特殊药品及血液、重要交通运输服务、重要邮政业务、重要专业服务7种(类),具体定价项目减少到25项。
食盐价格暂不放开
食盐价格、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、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、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、水路军事运输价格,将暂按现行办法管理,视盐业体制改革、“营改增”税制改革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。
价格放开下一站
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、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。电力价格也是放开关注的重点,深圳电改启动,内蒙古也成为全国第二个输配电价改革试验田,接下来条件成熟的云南电网也有可能入围。
2015年05月07日定价目录与2015年10月21日定价目录对比:
中央定价范围由100项减少至20项 食盐电信等领域放开市场定价
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。定价种类由13种(类)减少到7种(类),约减少46%;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,约减少80%左右。保留的20项中,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,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。
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。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,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。
三是修改目录名称。根据《价格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,将目录名称修改为《中央定价目录》,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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